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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然可以。不管是法庭笔录和庭审录音录像,当事人都有权查看。
法律分析
法律规定,人民法院对于庭审的过程应当准确、全面的记载,这里的记载形式包括法庭笔录和庭审录音录像。在一审判决下达后,原告作为当事人,不管是的法庭笔录还是庭审录音录像,都有权查看。
首先是法庭笔录,法庭笔录是书记员对法庭审理的活动的记录,包括庭审的全部流程和各方的发言都应准确、全面的记载。法庭笔录在记录完后必须经过签名或者盖章,最终归入该案的卷宗。
其次是庭审录音录像,伴随着信息化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,法律规定法院应当配备能够录音录像的设备,对庭审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,并按照程序进行保存、备份等等。原告申请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,人民法院应当为原告提供便利。
最后,总结一下,一审判决下达后,原告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查看法庭笔录或者庭审录音录像,以便从当时的庭审过程中寻找有利于后续诉讼过程的证据,这是法律的明确赋予作为当事人的原告的权利。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,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。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,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。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,有权申请补正。如果不予补正,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。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。拒绝签名盖章的,记明情况附卷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,提出回避申请,收集、提供证据,进行辩论,请求调解,提起上诉,申请执行。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,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。查阅、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。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,遵守诉讼秩序,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、裁定书和调解书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,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》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、诉讼服务平台以及其他便民诉讼服务平台,为当事人、辩护律师、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提供便利。对提供查阅的录音录像,人民法院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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